复户条件:
原本市常住户口,出国、出境后回本市、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回本市定居的人员可恢复户口。
所需证明材料:
属港澳同胞回市定居的,须提供原本市户籍证明、《港澳通行证》。
属取得绿卡、永久居留权或已入外国籍的出国、出境、归国华侨回市的,须提供省公安厅出具的回国定居证明;未取得绿卡、永久居留权的,须提供出入国(境)有效证明、原本市户籍证明。
台胞回市的,须提供省公安厅出具的回大陆定居证明。
办理恢复户口的具体手续: (一)要求恢复户口人员,持所需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未设办证中心的到派出所,下同)申请。
(二)凡被批准回市恢复户口的,由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通知被批准入户人员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直接办理入户手续,其中属本须知第一项第七点的人员需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